2005年8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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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撤了商场责任仍在
朱泽军

  案件
  退休教师老王,今年春天在宁波一家商场举办的服装展销会上购买了一件价格为400余元的加长棉衣。近日,王老师发现棉衣内尽是发黑的破旧棉絮。王老师当即赶到那家商场,然而几个月前在此设摊的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场。商场管理者告知:“服装展销活动一结束,商场便与许多设摊者解除了租赁合同。”对王教师的遭遇表示爱莫能助。而王老师随后在律师指点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获得相应经济赔偿。经法院审理,最终王老师与商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场向王老师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就是说,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在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无论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责任,他们均应依法负有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的义务。当然,他们在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视情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朱泽军)